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章 程
(2025年8月第一次修订)
序 言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创建于1958年,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市属公益二类非营利性公立精神心理专科医院。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中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第三条 医院住所: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田边正街80号
中山市心理卫生中心:中山市湖滨路59号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石岐门诊部:中山市孙文东路241号
第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伍佰零叁万元。
第六条 医院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医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医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医院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着力加强精神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院训:博爱 敬业 尚学 笃行。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是:依照机构编制方案,负责统筹全市精神卫生防治相关业务管理及医疗、预防、科研、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管理、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全市心理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司法精神疾病鉴定,负责心理危机援助及干预工作等。
第十二条 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任务、预防保健等任务,是中山大学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精神科)等。
第十三条 医院是三级精神病医院,编制床位数800张。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五条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 负责统筹全市精神卫生防治相关业务管理及医疗、预防、科研、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管理、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工作,组建全市心理卫生工作网络并开展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
(三) 负责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四) 开展药物依赖(海洛因依赖)的防治。
(五) 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
(六)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全市心理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七) 组建心理疾病监测系统。承担重大活动精神卫生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精神心理卫生救助。
(八)开展各种精神、心理障碍和失眠症等的预防、治疗、康复技术服务。
(九) 负责心理危机援助及干预工作,负责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心理卫生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十) 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中山市委市政府和中山市卫生健康局、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医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院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全面领导医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救护、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 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 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 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 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党委书记1名,院长1名,纪委书记1名,副院长2名,党委委员5名。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有关职数按照上级党委(党组)批复的数量设置,医院党委每届任期 5年。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是医院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如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和修改医院章程和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议机构、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医院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定医院干部人事任免;
(五)审定医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医院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医院院长、医院纪委和医院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研究医院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医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参与对医院作风效能建设的部署和督查工作;
(四)开展党纪党规教育,协助医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五)负责对医院党员干部拟任免、调动、奖惩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六)负责对医院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原因剖析、督促整改和以案治本,在处分期间内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数量按照上级党委(党组)批复的数量设置。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党组)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 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四)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五) 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基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释、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五)研究医院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深入沟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
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 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医院管理需求及相关文件规定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专家库成员,秘书处可设在相关职能处室。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四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医院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 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35%。职工代表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可在职代会召开期间或闭会期间向医院递交议案,医院党委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议案,积极采纳其中合理建议,做到一议一复。
第四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医院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由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方案,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
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敏感科室负责人、敏感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根据上级要求和《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敏感岗位轮岗交流制度》的规定执行。
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4年,期满续聘或竞聘。
第四十五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
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医院党委会,在科室内部公开。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六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医院群团组织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部门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八条 医院员工指医院依法聘请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 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 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 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 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 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 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
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五十三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医院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按照中山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五十六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二)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三)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四)结合医院实际,落实‘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模式,打造中西医协同发展特色品牌。
(五)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六)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七)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五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条 医院致力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十一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 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院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精神心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主要任务有:
(一)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三)按照举办主题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六十四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制定和完善科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结题、验收、鉴定、报奖、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落实各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科教成果奖励和科教绩效政策并进行考核;积极建设公共科研平台并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培训、协调研究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项目实施工作,促进基础和临床相关研究水平提升。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
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九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七十条 医院加强资金管理,运用预算管理、绩效激励、成本核算等方法,服务于医院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一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七十二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 医院后勤以服务临床一线为指导思想,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持续推进后勤社会化,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为医院发展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条 医院后勤以提高患者和职工的满意度为工作目标,通过后勤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信息化,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
第七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范围涉及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物资、服务、信息、安全等内容,遵守政策法规,严格内部控制,规范制度流程,严守廉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七十八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建立中长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八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八十一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十二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八十三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四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八十六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十七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配足配齐审计力量;
(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八十九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团化采购制度。规范医疗设备和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第九十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九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九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院务公开,保障医院员工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来源《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一)医院概况和医院环境;
(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医疗服务投诉方式;
(三)医疗服务信息;
(四)向患者公开的服务告知、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文化建设
第九十四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将党的优良作风、卫生行业精神要求以及现代医院管理理念紧密结合,塑造医院文化内核,哺育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九十五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十六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七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医院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九十九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章程的修订,由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医院官网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于2025年8月14日经上级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2025 年12月1日生效。